明星代言須三思而后行
發布時間:2019-08-31瀏覽次數:0
在“眼球效應”盛行的時代,為了吸引公眾的注意力,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提升品牌認知度,商品的廣告就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在激烈的廣告競賽中脫穎而出,聘請明星代言成為一種“流行”。
明星代言也不是任性而為,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對違反此規定者,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早先張家輝代言游戲廣告,以他的人氣以及該廣告語內容清晰等因素,取得了較好的游戲營銷效果。張家輝代言該廣告后,得到了“渣渣輝”的外號,他本人也曾經自嘲:“現在網上搜張家輝都會出現渣渣輝。”但是,《我是渣渣輝》游戲的開發商或運營方從未就廣告宣傳中使用張家輝形象等行為獲得張家輝經紀公司以及他本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擅自使用張家輝的形象運用于游戲宣傳。張家輝方面發布的聲明中透露,張家輝早在2018年2月就終止了與某游戲開發商的形象代言合作,其更無權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張家輝先生之前的廣告代言形象,張家輝先生目前也沒有為任何一款游戲進行廣吿代言。然而,商家依然用其作代言廣告,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作出相應規定,絕非禁止明星代言,而是正確引導和要求明星有選擇性地謹慎代言。然而,在信息不對稱的格局下,明星往往難以做到完全理性的最優選擇。正如張家輝代言事件所反應出來的,終止代言后形象仍然被使用,可謂“躺著也中槍”。
所以,明星代言廣告須三思而后行,要遵守《廣告法》有關規定,對代言的商品或服務要親自體驗,對代言廣告的內容要仔細審查慎之又慎。切莫見利忘義,隨意代言廣告,這既損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認知感情,也在無形中抹殺了明星的公信力,有時還損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