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報道,如何使用圖片才能不侵權
發布時間:2020-03-18瀏覽次數:0
在全民戰“疫”期間,一張張照片記錄了一個個感人的抗疫故事,這些圖片被網友通過撰寫圖文故事等方式進行傳播。許多人擔心未經允許轉載使用這些圖片會侵犯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那么如何使用圖片才能不侵權呢?
無論是利用相機拍攝還是通過電腦創作完成的任何一張圖片,想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首先必須構成作品。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
但并不是任何未經允許或授權使用他人圖片的行為都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即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許可是指社會公眾無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報酬的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直接獲得作品的使用許可。我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關于作品法定許可的幾種情形,總結其中關于圖片的法定許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圖片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報紙和期刊(紙介質載體)之間的轉載和摘編;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在各種平臺上的圖片作品;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允許使用的外)、制作課件、實施遠程教育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
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圖片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圖片作品。
法定許可的適用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滿足相關條件,例如:各類報紙和期刊之間轉載摘編相關圖文故事,并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時就可能構成法定許可;但各類培訓機構,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使用網友拍攝的照片、發表的圖文故事做培訓資料,就涉嫌侵權。
因疫情而通過網絡為廣大學生授課,在課件中使用網絡上的圖片,構成法定許可的前提,但必須是為了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且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
此種情況仍要符合法定許可的前提條件即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只要在使用過程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即可。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關于圖片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適當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圖片作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圖片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圖片作品;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圖片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圖片作品。
關于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是否屬于適當引用;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疫情防控期間,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在網絡上的作品未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損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結合上文提到的相關衡量因素,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統媒體為了更加生動地報道疫情相關防控情況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圖片,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他人拍攝的圖片等均符合上文合理使用的情形,無需權利人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
但是,在全民總動員抗擊疫情時,相關網絡店鋪蹭熱點、為了宣傳自家產品,未經允許未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就可能構成侵權。在此也特別提醒廣大商家,疫情當前,使用網絡圖片仍應慎重,避免侵權。
共同戰“疫”期間,以圖傳情,需遵守法律底線,才能筑起最牢固的戰“疫”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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