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告協會乳粉廣告自律規則》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2019-11-22瀏覽次數:0
中國廣告協會乳粉廣告自律規則
第一條 為推動乳粉廣告自律,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從事乳粉廣告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有利于提升廣告活動效果,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推動母乳喂養行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乳粉,適用于全脂、脫脂、部分脫脂乳(奶)粉和調制乳(奶)粉。
第四條 乳粉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應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文字、圖片、聲音、字體、字號、顏色等方式進行虛假陳述、隱瞞實情或者刻意夸大,足以使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條 乳粉廣告中關于產品的成分、能量、營養物質含量等表述必須準確,不應明示或者暗示該乳粉可以替代或優于母乳,以及該乳粉的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
第六條 乳粉廣告中不應使用“嬰兒”的字樣,或出現1周歲以內嬰兒的形象、聲音等與嬰兒有關的特定要素;幼兒乳粉及其他乳粉廣告中使用與幼兒有關的特定要素的,應當明顯與嬰兒相區別,例如展現幼兒獨立行走或者其他1周歲以上兒童的狀態。
第七條 乳粉廣告中,不應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在乳粉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乳粉廣告禁止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內容,不應利用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十條 涉及乳粉產品營養素具體功能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證明文件留檔備查,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簽發的配方注冊證書。
第十二條 不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廣告,即:0-12個月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發布廣告,乳粉不得在廣告中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第十三條 在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包裝上,建議加注“提倡母乳喂養”、“純母乳喂養到6個月,可持續母乳喂養至2周歲”或者與其相似的忠告語。
第十四條 中國廣告協會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對于違反本規則的乳粉廣告,可開展調查,勸誡改正,社會公示,向監管部門提出行業組織建議等。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國廣告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9年10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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