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林武簽署第282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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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林武簽署第282號省人民政府令
1月18日,省長林武簽署第282號省人民政府令,發(fā)布《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附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管理,促進路域資源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非公路標志(以下簡稱非公路標志)是指設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除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包括用于發(fā)布商業(yè)廣告、公益宣傳、安全警示、景區(qū)指引等信息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非公路標志的規(guī)劃、設置、維護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非公路標志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非公路標志設置規(guī)劃、行政許可以及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公路標志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編制全省非公路標志的規(guī)劃。編制規(guī)劃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并明確非公路標志設置的區(qū)域、種類、數量等內容。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與其他道路重疊區(qū)域和利用上跨道路的高速公路橋梁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非公路標志規(guī)劃。
第七條
非公路標志的設置,應當結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治理的需要。
非公路標志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質量標準,與高速公路沿線自然景觀相協(xié)調。
設置非公路標志不得影響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八條
申請設置非公路標志,應當符合設置規(guī)劃,取得設置許可后,方可組織實施。
未經許可不得設置非公路標志。
第九條
申請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公路標志設置申請書;
(二)非公路標志的設計文件、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三)施工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一條
非公路標志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需要延期設置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設置非公路標志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確定非公路標志的縱向間距,應當綜合考慮路基寬度、設計速度、中央分隔帶、線形等因素;
(二)材料、結構、制作、安裝和施工應當滿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礎和結構設計根據地質條件、風力、風向以及版面尺寸等因素確定;
(三)采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定期維護更新;
(四)預留一定的公益廣告;
(五)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侵入建筑限界、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機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版面不得使用與交通標志相近的圖案和配色;
(七)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qū)、收費廣場以及高速公路連接線用地范圍內,根據非公路標志規(guī)劃,可以設置具有公益服務、廣告經營、交通信息等功能于一體的非公路標志。
對于符合利用條件的上跨高速公路橋梁,可以附著設置多功能可變信息情報板。
本條第一款所稱連接線是指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費廣場)與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間的連接公路。
第十四條
設置非公路標志應當按照許可要求進行施工作業(yè)。施工完畢后,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qū)域和位置,禁止設置非公路標志:
(一)建筑控制區(qū)范圍內;
(二)主線中央分隔帶內;
(三)交通安全設施、機電設施上;
(四)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公路暢通的區(qū)域;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和位置。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沿線不宜設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標志的區(qū)域或者路段,不得設置非公路標志。
第十七條
經許可設置的非公路標志,設置者應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翻新。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非公路標志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設置者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違法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有權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不按照非公路標志編制規(guī)劃以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非法參與非公路標志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1年 3月 1日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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